摘要

仇恨言论是人类社会中普遍、长久存在的一个丑恶现象。联合国一直高度重视规制仇恨言论,其主要法律基础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国家的义务,即以法律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任何鼓吹。国家根据第20条第2款禁止仇恨言论需要满足第19条第3款为限制表达自由设定的条件。对于第20条第2款中的诸项要素,即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以及以法律禁止,人权事务委员会和表达自由特别报告员均作了详细分析。第20条第2款只能用来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仇恨言论,对于没有达到这一门槛的仇恨言论,国家需要采取包括教育在内的其他措施来应对。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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