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地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支持和审查机制,是仲裁地规则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背景下,临时仲裁机制引入,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日渐增多,我国仲裁地法院制度亟待完善,以增强我国作为仲裁地的竞争力。完善我国仲裁地法院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确立仲裁地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最终决定权,发挥仲裁地法院在临时仲裁中协助仲裁庭组成的作用,以及明确仲裁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应以仲裁地法院的视角审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不足,推动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等形式使我国仲裁地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支持和审查的机制接近示范法国家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