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可选式公司治理结构并非“有的选”如此简单。真正的可选式公司治理结构立法,还应当做到“选择多”“差异大”和“有指引”在经历2013年和2018年的两次局部修改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21年开启了新一轮的全面修订。而在众多或宏观或微观的改革之中,可选式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入无疑最为引人关注。无论是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一次审议稿抑或是二次审议稿,均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之后不再保留监事会。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