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如今,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纳入到协定之中。原则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关于国家与个人的投资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成员方(一般是有司法豁免权的主权国家)之间与贸易有关的争端,因此两者不可能出现管辖冲突。但在实践中,由于国际投资涉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两者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此外,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