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专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入典”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居住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作为唯一一项以房屋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为保障养老用房、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也是对我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好回应。在养老成为国家难题、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背景下,公证作为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积极探索居住权制度的广泛运用,多元参与社会治理,在保障特殊群体尤其弱势群体“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方面进一步发挥公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