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救助人的私法救济围绕《民法典》第183条展开,见义勇为在性质上属无因管理,因而《民法典》第183条与第979条在法律适用上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对于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所生损失之救济及费用支出之返还应从第183条的内部适用及其与第979条的外部协调两个层面予以观察。解释第183条之规定,救助人所受损害应区分"可以适当补偿"与"应当适当补偿"之情形向受益人请求补偿,补偿的范围及数额应衡量双方损益多少、经济状况及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产生支出费用的,得向受益人请求必要费用的返还,因第183条"适当补偿"的无法涵盖必要费用,救助人可依第979条向受益人请求必要费用的返还,且不受侵权人责任承担结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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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