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捕诉一体自2005年被最高检察院叫停至今,现以一种势不可当的姿态卷土重来,其现实原因既有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又有缓解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压力,其合理性体现在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与监督,但是捕诉合一也削弱了检察官的中立性地位,压缩了辩护空间,内部监督制约不足。鉴于此,应提出相应配套的解决措施,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险"的出现,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