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短视频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受何种程度的保护,是当前著作权法研究及实践领域广受关注的新问题,在微播视界诉百度在线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独创性是判断短视频法律地位及受保护程度的核心标准,符合独创性标准的短视频应纳入电影及类电作品予以保护。针对"独创性",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短视频领域,建议通过"整体观感法""抽象分离法"从素材选择、拍摄素材方式方法、画面剪辑、编排三方面综合判断其独创性有无及程度高低,确定其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具体受保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