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对于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目前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开展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实践时面临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关系不清、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认定困难以及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的强制力不足等困境。在剖析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协同监督以及更为有效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等建议,以便为将来的正式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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