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视频游戏逐渐成为了当前一种较为新兴的商业模式,其中不仅包含着丰富内容服务的平台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的社交互动提供了新的途径。现阶段,在视频游戏中,游戏自由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玩家游戏行为最终所形成的画面变化空间的差异,只有在同时具有创作意思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视频游戏的演绎作品;在自由度较高的视频游戏中,游戏的开发者和游戏玩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约定进行合作创意,在二者都能贡献出独创性的基础上就能形成合作的视频作品。但是,就当前众多视频游戏中的玩家行为来看,很多的玩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且其大多数情况下都以传达游戏技巧为目的,其中并未包含相应的艺术感,所以不应给予其表演者的权利。基于此,本文对视频游戏玩家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希望可以为相关的万家行为著作权工作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