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代言责任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给产品做广告以及以其他形式进行代言,因其代言的产品有缺陷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代言责任定性为连带责任,但是将所有领域的产品代言责任都定性为连带责任,虽然有助于促使代言人进行代言的时候更加谨慎,但也是对其课以颇为严苛的责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也较难有很好的效果。本文通过探讨将产品代言责任产采用连带责任加补充责任的形态,并论述其可行性,希望使法律在实现立法者意图的同时,也能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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