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148条竞业禁止制度主体并未包括监事,由此造成监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通过监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司法检视可知,司法实践中对监事竞业禁止义务存在定性差异,有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规制的缺位与竞业惩戒的必要性,因而监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监事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是构筑委任关系、保护公司利益、提高监事独立性和理顺法律体系必然要求。鉴于当前立法规定的缺位,在立法路径上,应修正相关法律规定,将监事纳入竞业禁止义务主体;在司法路径应以事实为根据,推进司法实质审查;在守法路径可将监事竞业禁止义务植入公司章程,推进公司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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