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法典化是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长远来看,我国应当以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形式完备、内容科学的教育法典为目标,借鉴《民法典》的编纂经验,基于现实基础以实质法典化为基本形式而做出阶段性妥协,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策略,坚持体系化“适度化”、开放性“适度化”和阶段性“适度化”的原则,基于实际需要和限度,以最大体系化程度为目标建立制度框架,实现教育法典形式上的统一,并适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