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概念尚不明确,但有着急迫的立法需求。当概念的模糊性与法律的精确性冲突时,立法者应当采取务实态度,根据立法目标来界定不同法律中的"数字经济"概念。对于以激励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促进法,应该考虑数字经济的长远前景、溢出效应和各产业间的协同效应,采取最广义的界定方式。对于以创设义务性规范为目标的部门法,则应当借鉴数字隐私法上的"场景理论",有的放矢地选取主体界定方式,不宜以"数字经济"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