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如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需要社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实践法律的过程也需要法律职业伦理。社会一般伦理是对人们平等无差别的伦理要求,职业伦理则是有差别的、具体的。律师职业伦理能够规范律师行业的活动、维护职业的正常运行和发挥社会作用,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因素。但是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又时常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不仅使律师执业时内心发生矛盾,也经常导致外界对律师的谴责之声。产生冲突的根源在于律师职业的经济性、群体利己性、制度性设计的内在理性。"标准概念"为不少律师执业时处理职业伦理与社会一般伦理的冲突寻找到了理由,将律师职业"工具化",却忽视了法律本身蕴含的道德正确性内涵。律师应该服务于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法治事业,为法律的道德吸引力负责。因此,应该提高律师的德性,同时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和监督、评价机制,实际解决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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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