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关理论随实在说进入法学殿堂,后被私法学者用以解释法人机构之法律地位,其理论标志是严格区分"代理"和"代表"以及区别法人因机关侵权行为而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雇主责任。认为我国采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属误读,米绍的学说实乃"技术实在说",且法人本质的学说争论只有学术史意义,法人本质的学说与法人具体制度构建无关。制度运作上,代表就是代理机制而非准用代理制,法人因机关侵权而承担的责任相比雇主责任并无特色。中国法没必要坚守实在说和机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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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