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讨论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问题应以目前的人机交互(人机协作)模式为研究重点。该模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将人工智能作为完成其它领域专利技术的创造性工具,第二种是发明内容本身包含了人工智能的技术方案。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授权问题主要包括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主体判断、客体审查以及授权条件评估。研究发现:首先,在主体判断问题上,在先优势路径的现实契合度高,更符合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构建;其次,进行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客体审查时,应着重防范智能算法的客体属性困境以及人工智能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冲突;最后,对于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判断,需在坚持专利法审查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特征,赋予审查主体、审查要点等新内涵。研究结果强调了人工智能技术对现有专利制度的影响,有利于优化专利审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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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