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案聚焦主题:仅直接表示所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方式、加工工艺或者品质特点等的描述性词汇,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的情形。基本案情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