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的本职,其本质应被理解为检察监督制度,诉前程序实质化的讨论应遵循这一制度逻辑。以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来实现诉前程序实质化具有正当性和可能性,二者在实现公益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分工配合格局,通过互动能够增进各主体对公益的认知理性,有利于公益问题的实质解决。实践中,应严守良性监督与良性协作的双向要求,划清良性互动的作用场域、完善良性互动的参与主体、创设良性互动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