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环保局、法院、检察院: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8]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