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现实窘境催生了立案登记制。尽管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积极效果显著,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急剧显现,起诉条件高阶化的痼疾并未得到根治,立案审查标准前后存有较大差异,诉权滥用风险也不断增大。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深入实施需要正确处理好两对矛盾关系,即诉权保障与滥诉规制的关系以及司法资源有限性与群众美好期待的关系。为此,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应以诉的三要件理论为基础,简化起诉要件、重构诉讼要件、重新定位本案要件,进一步厘清与重塑登记、立案、审查之间的关系,明确滥用诉权的判断标准和完善规制的手段,同时在人财物等方面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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