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hatGPT是基于大型神经网络语言模型并通过强化学习进行训练,能够实现与用户深度交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现行刑法尚不足以抵御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的海量获取需求,与刑法中的数据控制保护理念存在天然矛盾;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存在自由意志的现实可能性,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发起了挑战。故应从两方面着手提升刑法对新形势下数据安全的保护能力:一方面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应从数据控制保护模式转向数据利用保护模式,包括建立非法获取行为的出罪机制、规制数据滥用行为,以及建构专门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另一方面,应考虑人工智能体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对其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数据侵害行为进行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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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