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财富基金是全球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国家出资设立的投资工具。各国国内法及国际法对"投资者"范围界定模糊,导致主权财富基金能否以私人投资者身份进行私领域商业活动备受争议。而获得投资者地位是国有投资实体依据东道国法律或国际投资条约获得保护的前提,也是实施"走出去"的关键。考虑到公私领域边界逐渐模糊,不能以私人投资者只能追求商业目的来限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可以借助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商业行为标准"作为其投资者身份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