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会公共性构建对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重要意义,但现今商会的公共性表现出对国家公共性的依附。商会的公共性对国家、市场、社会公共生活和行业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重构商会的公共性是法治化的过程,应该从市场化入手,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用法治思维保障公共性的发挥,拓宽建言渠道,建立健全的多方监督机制。对商会公共性的讨论应该着眼于“国家”“公共组织”“社会”之间如何在动态中形成互动关系,继而探寻相互借助相互合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