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由原来的"两线三区"规则,变为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此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但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在宗教、社会或经济领域的支持或反对意见并不统一。以司法解释方式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违反利率的监管和司法裁判分工。实践中,对适用该司法解释而限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主体范围认识存在争议。在既有司法解释框架下,人民法院应当适当限定规则适用的范围,并注重民间借贷案件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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