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1.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2.除特殊需要,不得使用已废除的繁体字、异体字。但中医古籍整理及文献考证的文章,向境外发行的期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