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以现金价值为限向保险人借款的制度。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认为其法律性质是以现金价值为质的保单质押贷款,并据此主张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亦予以了确认。与美国法下保单为有价证券可作为质押标的不同,我国法下的保单仅为证明证券。此外,由于现金价值的给付必须以合同的解除为前提,故现金价值请求权作为权利质权亦难以成立。由于现金价值与保险金均来自责任准备金,于经济上具有实质关联性。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应将保单贷款理解为一种特殊给付,且由于其法律性质并非质押,故亦无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