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1年,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成都市某公司举报,称江阴市某火锅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店铺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当事人范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一万余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在如何认定违法所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