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盐"常常作为商品或是法律上的意义而为经济史、法制史研究所关注,而光绪年间台湾新竹知县方祖荫在私盐治理中,"私盐"却主要被用作地方行政的治理工具。知县方祖荫的治理方式主要通过不定期的私盐案件对盐场地方头目进行提醒,并要求他们写下完纳盐课的保证书,而不主要在抓获多少私盐行为。当被认为"罔知轻重"的盐馆委员史传礼试图暴力毁坏盐埕以绝私盐时,便激化了与"老成练达"的知县方祖荫的行政矛盾,而致其自身被上级撤换。基于对盐法和地方社会的比较和审夺,"私盐"政策成为当地官民博弈之下地方行政的重要手段,被利用以实现盐场地方的社会治理。"私盐"作为一种地方行政名目的出现,仅是为地方行政提供一种制度运作的工具,而不是限定地方运作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