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试点"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化的前提,是现阶段中国国情选择的结果。这一选择虽与域外法治实践存在差异,但与法治本身不存在冲突。"试点"模式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制度内容生成方面的试行与试错,在"试点"之初伴随着决策风险。在财政领域表现为规范性与公平性程度不足问题,保险领域则表现为政策引导不足与政府主导现象并存。因此,对横跨财政与保险两大领域的财政支持型巨灾保险的"试点",我们更应关注其法治化进程。一方面要遵循财政法治的总要求;另一方面,要坚持政府介入市场的适度性原则,避免损害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将"试点"模式下巨灾保险制度法治化纳入财政领域改革总体进程之中,并在"宏观基金—中观项目—微观标准"基本框架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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