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是ICSID仲裁的基础概念,仲裁庭对"投资"定义裁决上会直接对案件管辖权产生影响。仲裁庭可以采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两种路径对"投资"定义做出认定,不同路径的存在既有推动了国际投资及其争端解决体制的发展的积极面,又有导致裁判法理不一致从而引发ICSID合法性危机的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ICSID仲裁庭的裁决裁量权做出适当的限制,是维护ICSID仲裁机制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限制裁量权的路径包括了缔约技术的改进、ISDS体制的改革以及缔约方解释权的保障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