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要旨:商标侵权纠纷中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需通过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是否相同进行综合判断,如被控侵权商品未落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可以判定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当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曾经实际使用过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权利人的商标、字号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等因素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