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用益是占有管理他人土地的一种方式。中世纪英国土地用益具有灵活复杂性。土地用益及其法律救济的演变特征是国王与封臣、教会各方利益诉求的反映。从封臣与教会的诉求而言,土地用益能够帮助他们规避封建役务,实现自由处分地产以扩大自己的财产权的愿望。从国王的角度而言,国王期望运用一切法律举措,压制土地用益的使用以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基于各方实力的较量,国王在此过程中不得不做出妥协。从法律救济方式而言,中世纪英国土地用益诉讼经历了从教会法庭管辖到大法官法庭审理的过程。最终,在双重土地用益实践基础上,国王与封臣、教会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找到了经济利益的平衡点。《用益法》认为第二层用益属于应受保护的信托,《遗嘱法》丰富了土地用益的内容。《财产法》取代《用益法》后,“用益”与“信托”两个概念统一于“信托”之中,“土地用益”这个概念从此被“信托”所吸收,成文法中发展出了现代信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