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裁量权因融入了检察官的个人意志而极易发生权力的滥用,须对公诉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英美法系国家较为重视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控制,而大陆法系国家较为重视不起诉裁量权的控制,普遍构建了多重控制措施。通过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公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普适性模式,反思我国控权机制现有的不足与差距,立足本土构建有效的程序性控制体系:以提起公诉权为对象,对起诉裁量权构建司法权制约机制;对不起诉裁量权应扩大它的适用范围,使得刑事不起诉更加灵活。最终在各诉讼价值的均衡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以及犯罪追诉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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