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先行支付,如何才能“通则不痛”?

作者:朱振荣; 王泰山; 郭良田; 李虹; 尚芳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2019, (11): 42-45.

摘要

<正>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为了新制度顺利"落地",同一天,《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并执行。8年多的时间过去,"落地"情况并不乐观。《社会保险法》明确,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一是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二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 单位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