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的研究应从"公投前"问题延伸到"公投后"问题,从"公民投票法"本身拓宽到构成"公民投票"制度的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民投票",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公民投票案"。"公民投票案"虽不属于台湾地区"形式意义上的法",但"公民投票法"的规定赋予其约束力。尽管台湾地区学理上肯定"公民投票"结果的约束力,"公民投票法"具体规定保障已通过"公民投票案"的落实,但受到"公民投票法"限制性规定、司法监督制度以及公权力机构责任机制不足等因素影响,"公民投票案"的实效有限。台湾地区各公权力机构在落实"公民投票案"过程中存在裁量空间,具有能动性。重复提案限制规则和"一案一事项"原则限缩"公民投票案"的约束力,也给未通过投票的"公民投票案"的再次提出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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