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抛弃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结合《民法典》第933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可其效力。当事人违反该抛弃特约,应适用违约责任相关规范处理;对于合同僵局的处理,可适用《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处理。对《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赔偿范围的解释,应以不当解除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并强调人民法院在案件纠纷审理中的裁量权行使。鉴于该损失赔偿范围问题的复杂性,应认可当事人对赔偿范围进行特殊约定的效力。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