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条款"作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增类型化条款,其司法实践中陷入适用困境的根源在于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独立考量。司法过程中,通过填充消费者利益标准并以之为核心对网络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既可以精细化认知模型,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又可以有效防止法律对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是破解适用困境的根本之道。而从证据法学向度理解网络条款的含义与适用规则,将限缩解释后的消费者利益标准转化为消费者选择自由受损要件,则对进一步优化网络条款司法适用,有效保护合理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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