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标准与环境法属于不同性质的规范,但二者呈现出交融的现象。在治理实践中,环境法引进了环境标准的技术要求,环境标准吸收了环境法的精神原则。环境标准与环境法均系规范文件是二者融合的基础,但需互补系二者融合的动因。环境标准与环境法融合不仅利于良法的制定与实施,还能促进公私合作与双向治理,对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