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处于急危状况下的乘客进行紧急救助,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障。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因此不能将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治行为评价为非法行医。应当明确,在因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实施的紧急救助中,即使出现轻微违法违规事项,也将免除法律责任;但若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应当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提供物质保障、促进知识普及等方式,健全完善院前急救体制,实现列车与地面紧急救治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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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