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作为一项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纠纷解决办法,一直以其"自治性"和"一裁终局"性作为其不同于诉讼的优势之处。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为其自治性划定边界。但是这个边界的划定,却不应当侵犯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否则就会对仲裁产生过度的干预,使得仲裁沦为司法的前置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就是仲裁的裁决终局性和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关系。通过论述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实践中案例的梳理,发现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在规范和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其进行仔细剖析,以求辨明厘清裁决终局性和司法审查权的关系及其界限,并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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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