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应当担负客观义务;也正因如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方具有诉讼地位上的超脱性和独立性。客观义务是诚信义务、全面义务、效率义务和协同义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检察官负担客观义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正义是其制度性诉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