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谈属于微观社会学范畴。一般意义上讲,对谈是人与人之间的话语互动过程和现象。在司法上,调解过程的对谈极为普遍,因而往往被视为惯常的现象。法治原则之下的行政过程应当是一个对谈的过程,而且实定法业已确立了"告知—听取"模式的正式规则,但当下行政主体由于受传统行政观念的影响,不仅缺乏对正式规则的耐性,更少有对非正式规则的遵循。行政过程中对谈的缺失,严重阻滞了政府服务力的有效实现,且有悖于服务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倡导行政主体接纳对谈的观念,践行对谈的基本规则,不仅能有效地提高政府服务力,而且会支持行政法治的顺利达成。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