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多元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选择困难、使用混乱的问题,伤害了法安定性。其原因是以行政行为类型化为基础的多元证明标准,难以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被影响程度”精准匹配。统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在兼顾公正与效率,发挥对行政权既谦抑又全面的监督作用,与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衔接等方面更具优势。在行政法法典化背景下,基于证明标准“模糊性”“整体性”的特质,通过以“高度盖然性”为核心进行具体设计,可以克服旧有多元标准的不足,并与行政执法程序的统一相一致,亦更加符合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