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在加入GPA谈判时提交的第七份出价清单中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但此次出价仍未得到其他参加方的认可。政府采购的国有企业开放范围一直是GPA谈判的难点之一,因此明确GPA下国有企业的纳入标准成为中国后续谈判的关键。由于GPA文本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故实践中采用互惠谈判机制来确定参加方国有企业的具体范围。但此机制缺乏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因此建议中国要推动互惠谈判机制的改变与调整,仅将部分公益类、垄断性国有企业纳入GPA。同时,明确政府采购中"为政府目的"标准的理解,排除GPA对商业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一般性质采购活动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