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文阐释了现有用债权行为认知以物抵债行为的主要观点相互矛盾、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并且无法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审判实务中也因为债权行为的理论产生多种问题无法解释、同案不同判频出。笔者认为以物权行为认识以物抵债行为更为合理,与传统民法中物权行为理论、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倾向以及我国法律现有规定的以物抵债行为均是符合的。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物抵债的物权行为构成包括处分人具有所有权、物权公示行为等基本要素和有因性物权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