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信息技术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冲击着传统的辩护制度,辩方在数据获取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上的缺陷使得有效辩护面临挑战,控辩对抗面临失衡。在此背景下,有效辩护的实现有必要从理念层面、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分别予以应对。理念层面需要引入"数字无罪"的思路,并将其具化为数字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合意原则。实体层面需要针对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的特征,确立被指控人获得合理推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形成事前控制机制、推论效力评价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程序层面以强化辩方数据获取能力和分析能力为核心,并以控辩双方合意为基础,结合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开示制度的探索,构建刑事数字开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