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义务。民商法中,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股东享有股权,就应当承担出资义务。但在现实情形中,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本文将《刑法》和《公司法》相结合,对虚假出资行为作出定义,并对司法实践中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竞合以及对入"干股"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作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