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关于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律、法规的缺失与抑制金融创新、违背刑法谦抑性的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前置法的缺失抑制了金融创新,影响了刑法谦抑性的表达;另一种是前置法的缺失并未抑制金融创新,"立罪至后"的立法逻辑并非刑法的谦抑本性。通过还原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刑法风险以及理论争议的梳理,以入罪前提和刑法规制理念为切入点,认为有"具体数额"表征的社会危害性之入罪前提具有妥当性;坚持二次违法性的金融刑法理念,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秩序的利益平衡以及倡导"定性+定量"的金融刑法立法模式,凸显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