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新增“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用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来,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多年没有对此作出法律解释与适用规范,以致“明显不当”标准界定模糊,司法适用面临诸多问题,如涉及率低、驳回率高、维持原判率高、申请二审及再审率高。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实践中缺乏标准适用的技术规范以及司法权过于谦抑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要解决现有问题,从制度层面看,要出台法律解释,确立“明显不当”标准的实际内涵,构建完善的分级审查制度;从技术层面看,司法机关可以梳理总结实践经验,出台内外部适用“明显不当”标准技术规范,双管齐下规范“明显不当”标准的司法适用;从体制层面看,需要从增强行政法官专业能力入手,提升司法的能动性与权威性。